楼房如果不供暖,室内温度应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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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未提供集中供暖的室内温度没有明确规定,只对有集中供暖的小区做出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采暖时,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6℃至24℃之间,国家《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则规定冬季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至24℃之间。

北京普遍以18℃±2℃作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也就是说室内温度以18℃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但起居室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上。

如室内温度不达标,居民可拨打小区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报修,也可拨打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96069。如供热单位未及时处理,可拨打12345市政府便民电话投诉。

扩展资料:

合适的室内温度:

冬天,室内适宜的温度让人感觉温暖如春,身心愉悦,而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引发多种疾病,最常见的就是感冒。

如果室内外温差过大,人在骤冷骤热的环境下,容易伤风感冒。对于老人和患高血压的人而言,室内温度过高,人体血管舒张,这时要是突然到了室外,血管猛然收缩,增加心脑血管意外风险。

如果室温过低,由于寒冷对机体的刺激,交感神经系统兴奋性增高,使肢体血管收缩,心率加快,心脏工作负荷增大,容易引起心绞痛。

根据人体的生理状况和对外界的反应,18℃~22℃最为适宜。

人民网-室温超24℃?暖气过热也烦恼

人民网-室内外温差过大易伤风感冒?室内温度多高才合适?

可以,各省市供暖条例对供暖没有强制要求,用户可以选择缴纳热费开通暖气也可以选择不缴纳热费不开通暖气。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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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槐的头像
    碧槐 2025年12月10日

    我是司凯号的签约作者“碧槐”

  • 碧槐
    碧槐 2025年12月1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楼房如果不供暖,室内温度应到多少?”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楼房如果不供暖,室内温度应到多少?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 碧槐
    用户121001 2025年12月10日

    文章不错《楼房如果不供暖,室内温度应到多少?》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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